春节后处理专利期限相关事务的一些提醒 —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公告的解读
方本研究
发布日期:2020-02-06 15:09:50浏览次数: 2049
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(“国知局”)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第350号公告,今年春节后的专利期限相关事务需要作一些特殊处理。在此,方本律师尝试为大家作一些解读。
一、由于春节假期已经延长到2020年2月2日,期限届满日落在2020年春节假日期间的,已经自动顺延至2月3日。另外,此处还需注意,假期是否还会调整,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宣布为准。
二、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期限(例如,2月3日仍不能复工)的当事人,可以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(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)的规定,即
a)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,可以用请求恢复权利;
b)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,说明理由,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;
c)需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;
d)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;
e)请求恢复的时间最迟不能超过期限届满日两年。
三、关于以上b)项中“相应的证明材料”,国知局并没有做具体规定。总体原则,应当要与此次疫情相关。方本认为,至少各地方行政机关发布的延迟复工的公告是可以作为证明材料的。建议各地同行及申请人及时检索本地政府官网上的公告,下载保存相关网页。目前的情况是以省级行政机关作为主体发布公告,在各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人民政府网站都可以找到。当然,其他情况,例如关键人员因疫情被隔离、生病、或航班取消等以致不能工作的证明材料,应该也可以被接受;建议大家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据。
四、按照目前统计,并不是所有省份都延迟复工,部分省份2月3日即正常上班。目前已知2月10日复工的省份只有北京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广东、重庆、云南、福建、安徽、山东、江西、河南、河北、黑龙江、贵州、内蒙古等。另外湖北省复工时间为2月14日。
五、如果代理机构所在地区延迟复工,而申请人所在地区没有延迟,那么,对代理机构的“不可抗力”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的“不可抗力”?这一点,可能需要国知局进一步明确。方本认为,这一次国知局不会为难大家。并且,这种情况至少可以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(因正当理由造成的延误)来请求恢复权利,只是需要缴纳恢复费。所以若有这种情况,大家也大可不必着急。
六、需注意,对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、优先权期限(这点尤其要注意)、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,不能请求恢复权利。涉外代理机构的同事可能要辛苦了。
以上观点,并非法律意见。因特殊时期,“闭门”造车,不周之处,还请指正。